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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民族特色、抓好延边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来源:民族文化宫博物馆 作者:蔡熙龙 金红敏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0日 浏览量:

  位于吉林省东部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作为中国朝鲜族的聚集地,蕴藏着民族特色鲜明的传统和民间文化丰富资源。建州以来,州委、州政府对朝鲜族民间文化艺术的挖掘、整理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尤其是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下发以来,在州委、州政府和省文化厅的正确领导下,从突出民族特色入手,强化责任,注重实效,全面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从突出民族特色入手,强化责任,注重实效,全面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历届的州委、州政府对朝鲜族文化遗产整理、传承工作给予极大的重视,重视朝鲜族民间文化艺术的挖掘、整理工作,为繁荣民族民间文化艺术奠定了良好的基础。1961年8月,延边州第一任州长兼州委书记朱德海做出重要指示:“要以消防队灭火的紧迫感,抢救民间文化艺术遗产”。随即在整个延边掀起了搜救、整理民间文化艺术遗产的高潮。自1962年末到1963年初,民间文化艺术搜集组就走访了东北三省的60多个县(市)的数百村屯和几千名群众,搜集很多的民间歌谣、传统舞蹈照片,录制了120盒录音资料,获取了宝贵的第一手资料。文革结束后,在时任州委书记赵南起的直接推动下,州文化局、州文联等相关单位派员到吉林、通化、延边的11个县的55个村屯,拜访380名民间艺术人,共搜集民谣1000余首。在全国“十大集成”编著期间,315首朝鲜族民歌、20种民间舞蹈、15首戏曲唱段分别编入《中国民间歌曲集成-吉林卷》、《中国民族民间舞蹈集成-吉林卷》、《中国戏曲志-吉林卷》,出版了《黄龟渊故事集》等民间故事集60多部。这些为我们今天更好地挖掘、普查、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打下坚实的基础。

  为了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我州于1985年颁布实施《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2年修订)的基础上,1989年制定《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文化工作条例》(1997、2005年分别进行修订),为进一步做好朝鲜族文化遗产的征集、挖掘、整理和出版提供了法律保障。与此同时,我州先后命名汪清县百草沟镇(象帽舞)、珲春市密江乡(洞箫)等14个特色文化乡镇,保障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和传承。

  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的下发,再一次引起了州委、州政府及文化行政部门的高度重视。州文化主管部门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研究并提出了具体实施意见。根据州政府的部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纳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文化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为持续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2006年初,我州成立了由州财政局、州文化局牵头,由州发展改革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延边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成立了相应的工作办公室与延边文化艺术研究中心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之后,领导小组聘请州内社会、历史、民俗和文化艺术方面的专家学者,成立了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专家组和评审委员会。州及各县(市)政府先后投入近200万元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培训、抢救和保护等各项工作。

  全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全面铺开以来,一方面全面调查、了解和掌握我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基本情况,同时,我们还积极征得省厅的支持,申请在延边举办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培训班,全面培训全州各县(市)文化系统和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为了确保普查全面系统地开展,我们建立和完善了州、县(市)两级普查体系。经过各级文化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辛勤工作,截止2006年末,全州共搜集、整理了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美术、民俗等十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172项。在第二批国家级和第一批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工作中,经专家组认真分析和论证,最终确定33个项目为我州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

  2009年4月,我州专门召开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会议,要求加强我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力度,高质量地完成我州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吉林省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工作,为明年申报国家级名录做好准备。同时,为了更好地营造全社会都来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氛围,我们会同新闻媒体大张旗鼓地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工作,倡议全社会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积极提供项目线索,取得良好的动员和宣传效果。

  截止2009年9月,全州共申报各类项目38项,其中国家级项目占全省的43%,省级项目占全省的30%。从类别来看,38个项目内含民间文学1项;民间音乐5项;民间舞蹈5项;曲艺1项;杂技与竞技8项;传统手工技艺4项;传统医药1项;民俗13项。

  多年来,我州一直重视民族民间文化艺术搜集、整理和发展工作。到2009年9月为止,我州共搜集朝鲜族民歌2000多首,民间舞蹈30多种,民间器乐曲100多首,戏曲音乐150多首。通过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2006年,象帽舞、秋千、跳板被列为国家级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2009年,长鼓等8项具有浓厚民族特色的代表性项目被列为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此外,还有33项被列入延边州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2007年,延边州文化局被评为“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单位”。

  突出民族和地域特色是我们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原则。为此,我们在申报工作中,确立了“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工作思路。

  一是将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作为申报的重点。作为全国朝鲜族最大聚集区,许多民族民间文化都具有唯一性,是任何一个地方都不可比拟的。诸如,象帽舞等独一无二,做好这些项目的申报保护工作,对于加强民族团结,巩固边疆稳定,发展特色民族文化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是精心策划,优中选优。我们对每一个项目都做好充分论证,力争申报一项成功一项。比如,在第二批国家级和第一批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工作中,我们严格审查、筛选和论证项目的可行性,在172个项目中选出81项,再反复地经专家组分析和论证,最终确定33个项目上报省厅,确保项目的质量。

  三是扎扎实实做好州级名录的评审工作。在州级名录的确立上,我们仍然坚持高质量、高起点,对文本内容不全,挖掘不够深入的,绝不纳入名录之中。在公布州级名录的同时,还建立了延边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数据库,此外,延边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站目前筹建工作已进入尾声。这些都标志着我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正逐步走向更规范、更科学的轨道。

  文化是一个民族延续、发展的根基,传承保护中华民族的文化,是巩固各民族的团结,维护国家统一,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我们把着力抓好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工作的最终目标,落实责任,完备机制,切实抓好。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重点扶持,以点带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为了有效地保护和传承我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对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乡镇进行了重点扶持,在全州范围内先后命名如汪清县百草沟镇“象帽舞”14个特色文化乡镇(其中60%为朝鲜族人口居多的乡镇)等,积极引导这些乡镇充分利用重大节日和各种纪念日,在开展展示特色、保护和传承民族民间文化中充分发挥龙头作用。

  (二)组织举办特色文化活动,建立动态保护机制。为了加强动态保护,我们采取以活动促保护的工作机制,利用每年举办延边中国朝鲜族民俗文化旅游博览会等有利契机,组织策划朝鲜族大型花甲宴等各种民俗表演活动,充分展示我州丰富多彩的民族民间文化,有力地推动了我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此外,我们在珲春市密江乡举办洞箫文化旅游节等,创出了自己的文化活动品牌。汪清县的象帽舞等民俗表演在北京等地的展演活动,获得主办方和当地群众的热烈欢迎,充分展现了我州民族民间文化的风采。

  (三)举办“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营造全社会关注文化遗产的氛围。为庆祝我国第一个“文化遗产日”,我们本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会同省文化厅成功举办了以“保护文化遗产、守望精神家园”为主题的吉林省暨延边州庆祝中国第一个“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培训、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内容,为节日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我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整理、保护和传承工作起步较早,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也应该看到,由于延边州财政所限和其他方面的原因,我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整理、保护和传承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

  一、基础设施落后,民族民间文化呈现萎缩的局面。我州作为民族民间文化整理、保护和传承工作的基层文化场所大多数建立于六、七十年代,馆舍陈旧,设施落后,另外,随着老一代民族民间艺人的去世和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许多优秀的朝鲜族传统民间艺术处于濒危状态,有的已经失传。

  二、扶持力度不够。一是投入不足。虽然文化事业经费近几年有所增长,但是仍然没有足够的财力对民族民间文化遗产进行整理、保护和传承工作。二是缺少相关扶持政策。没有一套完整的、可执行的非物质文化保护法律规章,致使该项工作无法可依,影响了工作的全面、可持续地开展。

  三、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出现危机。我州地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单位适应市场能力较差、创收能力不强。我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没有专门机构,州文化局只能在内部抽调一部分人员办公处理,这就造成各地的保护工作无法吸收水平较高的专业人员进入的局面,也影响了我州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高水平地顺利展开。

  做好我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整理、保护和传承工作,是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是传承、发展和创新民族文化义不容辞的责任。

  第一,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加强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力度和支持力度。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整理、保护和传承工作经费纳入州政府正常财政预算,设立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民间各种渠道捐款为辅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在州政府的领导下,州文化局、财政局牵头,邀请州发改委等相关单位参与到保护工作中来,建立“延边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过相应的工作机制,推动我州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构建和组织工作机构组建。

  第二,出台地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整理、保护和传承工作纳入法律管理体系,明确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公民等各自在保护、传承发扬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延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规模化、立体化对外宣传,提升延边文化资源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三,加紧进行濒危艺术的普查工作,积极培育传承人。坚持“抢救第一”的原则,对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收集、整理,并建立有搜索、查询等功能的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据库。充分发挥利用延边博物馆、文化馆等文化活动场所功能,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保存和专题展示,使之成为优秀民间艺术收藏、传承、研究和宣传中心。鼓励民间自办民间艺术馆,广泛征集民族民间艺术精品和资料。

  第四,成立“延边州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中心”,主要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联络协调工作。成立具有广泛性、专业性和权威性的“延边州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专家委员会”,保障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地进行。

  总之,无论是物质文化遗产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历史发展的见证,是极其珍贵的。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和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民族固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正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迫在眉睫。因此,我们由衷地希望全社会都来关心、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珍贵、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在传承、发展中得到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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