畲族大都居住在交通闭塞的山区,“族规”在畲族聚居区社会生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作为民间习惯法或地方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们和王朝的律法一起,共同维护着畲族聚居区的社会秩序。
族规,又称族戒、族禁、家规、家范,是家族的行为规范。有的勒石村头,有的悬挂于祖祠,大多见诸其家族谱牒。到了清代,福建畲民大规模的家族迁徙基本结束,稍早肇居的家族到这时已是子孙繁衍,在当地蔚为望姓巨族。畲族由于大多聚居在穷乡僻壤,远离政权中心,为了维护本家族的正常社会生活,族规的制定就显得颇为重要
目前已知年代较早的畲族族规见于宁化雷氏家谱。福建宁化之有雷氏始于唐末,其先祖雷祥徙自江西抚州,清代著名理学家雷鋐是该家族的第三十世后裔,雷鋐的祖父雷世守于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三修宗谱时,感慨于“俗之薄也,始于家之无教;家之无教也,由于族之无规”,因而手订族规十二条。雷鋐认为族规是“一族之兴替所关”,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他本人四修宗谱时又通过亲手制定的“凡例”对上述族规加以补充。
家族中德高望重的文人积极参与制定族规的事例比比皆是,典型家族如福州钟氏正始堂。该家族祖居福建武平,曾迁徙江西萍乡,约道光初年钟炳泰率家人肇居福州东街三牧坊。钟炳泰定居福州,随即创立正始堂,并专门为禁食鸦片制定族规一条,“悬挂祖先堂上,永远遵行”。
雍正二年(1724年),清世宗将康熙的“上谕十六条”遂条加以注释,演绎为洋洋万言的《圣谕广训》颁行全国,并命令各州、县主官于每月朔望两日召集民众,反复宣讲。清代畲族宗谱中,往往在“族规”之前附录该“上谕十六条”,全文转载如下:
敦孝悌以重人伦,
笃宗族以昭雍睦。
和乡里以息争讼,
重农桑以足衣食。
尚节俭以惜财用,
隆学校以端士习。
黜异端以崇正学,
讲法律以警愚顽。
明礼让以厚风俗,
务本业以定民志。
训子弟以禁非为,
息诬告以全善良。
戒逃匿以免株连,
完钱粮以省推科。
联保甲以弥贼盗,
解仇忿以重身命。
其实许多族规都以这“上谕十六条”为基础而展开,并将其视为基本的道德规范,其核心则是孔孟的孝悌主张,最终是为了维护封建社会的宗法等级秩序,不过在客观上也维护了自身家族的社会经济生活。
纵观福建畲民族规,常以尊祖宗,孝父母,和兄弟,睦宗族,务农业,崇勤俭,善治家,戒赌博,息争讼,严闺门等为主体内容,但也并非全是千篇一律的应景时文,其中对族人循循善诱,苦口婆心跃然纸上,读来感人至深。
清同治七年(1868年)福安谢岭下村的蓝氏“家训”中写道:“士农工贾,皆有本业。勤则所为无不成,所事无不举。若游手好闲,挨延岁月,时会一失,百务尽废,后来无成,将复谁咎?”“同乡共井之人,宜守望相助,疾病相扶。凡族内喜必庆,忧必吊,有无相济,患难相恤。勿以富欺贫,贵凌贱,则宗族心安,而祖宗心亦安矣。”又如光绪元年(1875年)福安春雷云村的雷氏“家范”中写道:“勤俭二事乃是根本,勤则无废弛之事,俭则无空乏之虞。人所不能做的事,我能做得,勤也;人所易尽之物,我犹存得,俭也。凡衣服饮食毋过奢华,即婚嫁丧葬当稽家之有无,量入而出,不得勉强营办,不然用多进少,未免仰面求人,受人牵制。”广大畲民对赌博一事深恶痛绝,如同治十三年(1874年)福安何厝村雷氏族规称“赌之害人甚于水火、盗贼”,其中写道:“入赌场,遂沉苦海。典质钗钏,妻子吞声而饮恨;变卖田宅,父母蒿目而攒眉。只计一人豪爽,不思举室怨嗟,抚心自问,其何心安?”
族规的核心是族权,也就是族长对家族成员的支配权力,这也是族规能否得以贯彻执行的先决条件。只有推崇族长的权威,才能增强族规对族人的约束力,许多族规在这方面都有明确的表述。清咸丰八年(1858年)罗源上土港村蓝氏“家规”记载,家族内最高处置权属于族长,族长权威不容侵犯,不得“越名犯分”而“詈辱家长”,因为“家有长犹国有君,分甚尊也”。规定族内“今后一切不平事”应由族长全权处分,“房内若有犯家规者,祖宗前焚香开谱,照家规议处”。许多族规中也常见“应听族中理处”,“有事则由族长断其曲直是非”等字句。由此可见,即使族人触犯朝廷刑律,族长仍拥有“初级审判权”,因为是否“呈官究治”,山高皇帝远,全凭族长定夺。
动用家法私刑置族人于死地,是族权恶性膨胀的典型表现。上文所述福州正始堂钟氏始祖钟炳泰曾亲手制定族规,针对正始堂子孙中“吸食禁烟者(指吸食鸦片)”和“做贼、犯奸乱伦者”这3种人,因为他们“忤逆不尊国法家规,姑容之无益也”,所以族长不仅要为家族,而且还要越俎代庖,替国家直接“去莠存良”。钟氏此举精神可嘉,但无论如何,这条族规至今读来还令人脊背生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