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族是我国人口最少的少数民族之一,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全国总人口为8659人。主要聚居在内蒙古自治区的鄂伦春自治旗、扎兰屯市南木乡,黑龙江省的黑河市爱辉区新生乡、逊克县新鄂乡、新兴乡和塔河县十八站乡、呼玛县白银纳乡以及嘉荫县乌拉嘎镇胜利村等地。因其长期居住在大、小兴安岭而被称为“兴安岭之王”;因其长期靠游猎为生而被称为“狩猎民族”;因其使用的交通工具主要是马匹而被称为“森林马背民族”;因其擅长制作桦树皮制品而被称为“白桦民族”。鄂伦春语属阿尔泰语系满一通古斯语族通古斯语支。他们信奉以万物有灵观念为基础、以自然崇拜、祖先崇拜和图腾崇拜为主要内容的原始萨满教。
“鄂伦春”是民族自称,其本意有两种解释:一为“住在山岭上的人们”,二是“使用驯鹿的人们”。关于“住在山岭上的人们”:鄂伦春语中“乌热”是山岭的意思,“浅”是人们,“鄂伦春”实际是“乌热浅”的变音,即住在山岭上的人们。至于鄂伦春的另一种解释——使用驯鹿的人们,鄂伦春人一般不做这种解释,但并不是说这种解释就没有道理。驯鹿喜食苔藓,而苔藓又生长在山林中,由此看来,两种解释并不矛盾。而且鄂伦春语“奥伦”即驯鹿,“奥伦浅”即使用驯鹿的人们,鄂伦春人早期也确曾使用过驯鹿。
关于鄂伦春的溯源问题,有人以早期语言为依据,认为肃慎后代的语言与鄂伦春语接近,均属通古斯语支,判断女真应该是鄂伦春的先祖。有人以活动区域和生活习俗为依据,认为钵室韦人活动于吐纥山(今小兴安岭)一带,依胡布山而居,即今黑龙江以北西林木迪河(今俄罗斯昔林扎河)源的雅玛岭,而这一带正是早期鄂伦春族活动场所。而且,钵室韦人的衣、食、住、行、婚、丧、生产等诸多习俗同鄂伦春都十分接近,如钵室韦人“用桦皮盖屋”、“饶獐鹿,射猎为务,食肉衣皮”(《北史·室韦传》)与鄂伦春用桦树皮盖“斜仁柱”、使用驯鹿、游猎、衣兽皮食兽肉的历史习俗基本相符。钵室韦人有“男先就女舍”的婚俗和“父母死,尸则置于林树之上”的葬俗,而鄂伦春族也有成年男女一旦订立婚约,则未婚夫可以居住未婚妻家的婚俗和风葬(树葬)习俗,所以断定鄂伦春族应该是钵室韦人的后裔。《元朝秘史》将生活在内、外兴安岭,包括鄂伦春在内的所有游猎民族称为“林木中百姓”。《大明一统志》中有“一种北山野人,乘鹿以出入”的记载,指的大概就是包括鄂伦春和鄂温克等使用驯鹿的人。清代有将鄂伦春、达斡尔、鄂温克统称为“索伦部”、“使鹿部”或“打牲部”的文献记录。“鄂伦春”这一名称出现于清初,《清太宗实录》中称“俄尔吞”,《清圣祖实录》中谓之“俄罗春”,《皇清职贡图》上称其为“鄂伦绰”,还有一些文献中写成“俄伦春” 、“鄂伦奇”等。清康熙年间,朝廷将鄂伦春人分为两部分,《黑龙江外记》卷三载:“其隶布特哈八旗为官兵者,谓之摩凌阿俄伦春;其散处山野,仅以纳貂为役者,谓之雅发罕俄伦春”。另外,在一些历史资料中往往还有“玛涅克尔”、“满珲”、“毕拉尔”等名称与“鄂伦春”同时出现,这些名称是鄂伦春族中不同区域、不同氏族的别称或自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鄂伦春人民的意愿,正式定名为“鄂伦春族”。
鄂伦春族生活的环境处于东经122º-131º,北纬48º-53º范围内的大小兴安岭。这里素有林海之称,富饶的自然资源为鄂伦春人提供着丰富的衣食之物。鄂伦春人至20世纪50年代定居以前,仍然保留着一定的原始公社制残余。家族公社被称为“乌力邻”,多个“乌力邻”组成氏族部落——“穆昆”。“穆昆”有共同的氏族墓地,鄂伦春语称为“穆安”。族外婚制是每个氏族成员必须要严格执行的。游猎是他们唯一的生产方式,“乌力邻”同生产、共消费,猎物平均分配,衣食住行皆赖于此。
他们的衣着从头到脚都是用兽皮做成的,至清同治年间被编入八旗后开始有布匹传入。定居前他们的饮食并无主、副食之分,以兽肉为主,辅以鱼、野菜和野果,靠交换获得的少许粮食显得异常珍贵,并不是每天都可以享用。为了便于游动,他们住的是随时随地可以拆建的木杆房屋——“斜仁柱”,其覆盖物冬为狍皮,夏为桦树皮,布匹传入以后也有用布匹围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亲切关怀下,鄂伦春人陆续走出深山开始定居生活。1951年成立鄂伦春自治旗,1958年实现了全民族定居,1996年鄂伦春自治旗开始实施禁猎转产。至此,鄂伦春族的生产、生活、文化开始了全面转型。
参考资料:
1.《鄂伦春族简史》编写组编《鄂伦春族简史》,内蒙人民出版社1983年。
2.图案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五十周年(1949-1999)民族大团结》纪念邮票